全国服务热线 13776005726

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
发布:2023-05-29 09:55,更新:2024-05-09 07:00

1.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-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。

2.认可CB证书时,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(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)。

3.CB证书应有效期内,具体的判断如下:

(1)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。

(2)IECEE-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,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(NCB)认可范围内的标准。

(3)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。

(4)CB证书已超过三年,NCB应提出质疑。

(5)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“R.O.C”(中华民国)字样的不予认可。

4.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,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,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,保留复查的权利。

5.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、规格、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、规格、制造商、生产厂一致(或覆盖),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,则不予认可。

6.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。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,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(申请人)的授权书,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、双方责任等。

7.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,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。否则,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。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3-2号1幢元昌科技园
  • 电话:0512-68796618
  • 副总:张科伟
  • 手机:13776005726
  • 微信:13776005726
  • QQ:394036948
  • Email:zhangtianyi10@126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