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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?

发布:2023-05-29 09:52,更新:2024-11-21 07:00

新制度自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,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。届时,老制度废止。

自2003年5月1日起,所有《目录》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,方可出厂、进口、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

自2003年5月1日起,经销商、进口商不得再购进、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《目录》内产品。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、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《目录》内的产品,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,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。

自2003年5月1日起,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,须加施新标志,方可出厂、进口、销售。

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《目录》的产品,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,须持CCEE、CCIB、CCC三种证书的一种;新申请认证的产品,可按CCIB、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,也可按新规则。按老规则的,证书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;持CCEE、CCIB、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。

自2002年5月1日起,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《目录》的,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、进口、销售的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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